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全文( 四 )


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配置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并实时上传泊位数量、车牌识别信息、进出场时间、收费金额等内容 。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设施向智慧停车平台开放数据端口 。
智慧停车平台管理、运营、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通过平台收集的各类信息 。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全文】
第二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设施标志牌,标明停车设施位置、名称、停车类型、车(泊)位数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优惠及免费政策等;
(二)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车辆停放、设施养护、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三)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持停车设施设备完整齐全、正常使用;
(四)维护停车设施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加强停车设施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通畅,发现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可疑车辆进入,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票据;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八)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道路停车泊位提供给单位或者个人固定使用;
(九)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车辆;
(四)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六)因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驶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应当依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接受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本市倡导停车设施错时共享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不宜开放的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设施,应当向社会错时开放,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
第二十八条 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三十分钟(含)以内的免费停放时间 。鼓励其他停车设施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 。
政府投资建设的距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三百米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学生车辆限时免费开放 。
军车和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 。废弃机动车属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依法应予扣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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