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社保常见问答 临沂居民社保缴费( 三 )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
按照《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
(3)职业病职工还享有哪些权益?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我国制定了包括 《职业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防治政策 。职工和用人单位应该加强了解,认真遵守,依法执行 。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12、因工外出,为何工伤认定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 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名词解释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职工处于生死不确定的情形 。
(2)“因工外出”认定
实践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异,结果就可能不同 。
工伤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在对这类案件作出认定时,需要一双“火眼金睛” 。
①因工外出的区域 “远近有别”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
二是指职工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
在第一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也可以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或因职责需要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 。
在第二种情况下,职工必须是受用人单位或领导指派的情形,如有会议通知、派工单等 。
【案例一】燕某系某建设集团公司的职工,受单位委派到市住建委领取公司二级建造师准考证 。
燕某领完证后在下楼时不慎踩空台阶,摔倒受伤 。经单位申请,燕某被认定为工伤 。
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 。
【案例二】王某系某市自来水公司的职工,单位委派其赴省城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联系项目业务 。
王某在办理完公务从省城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经单位申请,王某被认定为工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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