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 。
②因工外出的活动 “公私有别”
根据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均属因工外出期间的活动:
(一)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等;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 。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才可以认定工伤 。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 。间接工作原因是指因工外出期间为解决必须的生理需要而受伤 。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伤,如在办私事,自行从事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
③因工外出的时间 “长短有别”
一般情况下,因工外出期间应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仅适用于短期因工外出的情形 。
有些单位有职工长期外派,甚至长期境外工作的情况,不能机械地套用因工外出条款 。
对此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也就是说要按当地正常工作制度、正常上下班等情况分别认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 。
④特别注意
因工外出适用“工作原因”推定原则 。
因工外出期间情况特殊、情形复杂,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 。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因工外出职工的合法权益 。
13、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14、什么情况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15、少报社保缴费工资有啥影响
(1)单位少报缴费工资,影响最直接的就是我们医保账户中的“救命钱” 。
缴费工资报少了,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也就相应减少了 。
因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缴费工资的3%左右,如果单位少报1000元工资,那么每月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会减少30元,一年算下来就少了360元 。
如果看病买药时医保账户中的钱不够了,还得参保人自己承担 。
(2)单位少报缴费工资,还会影响到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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