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好年华聚人才购房补贴细则 福州市“好年华( 二 )


第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在我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是指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四城区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一手房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
第七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的“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是指享受省、市、县级各类购房政策(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购房补贴、人才公寓、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
享受原租房优惠(如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等)的保障家庭,合约期内不得同时申请此政策的人才租赁住房、人才租房补贴;合约期满可按照“从新兼从优”原则申请享受租房政策 。
第八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我市工作的省市引进生”是指经认定在福州市属、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省市引进生;“科级行政挂职博士”是指经认定在福州市属、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科级行政挂职博士,以正式任职文件为准 。
第三章 保障形式
第九条享受租房政策人才保障家庭,可转为申请享受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时应书面承诺,自签订购房合同当月起不再享受政策性租房优惠政策 。保障家庭在拟签订购房合同当月应报备租房政策相对应的实施单位,租房政策实施单位当月起停止实施租房优惠 。及时报备的人才保障家庭,租住实物住房的,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可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 。购房优惠政策实施单位应向租房优惠政策实施单位核实已停止实施租房优惠后,方可签订人才限价房购房合同、发放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 。
第十条《办法》第七条所称“现行有效的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包括省、市、县各级其他人才住房政策 。
第十一条人才家庭申购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允许选购下靠户型,不补差价;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选购不多于2套的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总面积不超过其享受保障面积档次的上一档次面积,超出其享受保障面积档次部分不享受价格优惠,按市场备案价或评估价购买 。
市场备案价是指按照政策由市房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对该项目商品住房销售进行审核备案的市场销售价格;市场评估价是指需要开展价格评估的房源,由市房管局牵头组织,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报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的销售价格 。
第十二条《办法》第九条所称“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按项目进行申请”是指,市房管局筹集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不定期推出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取消入住鉴证条件 。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条所称“在榕工作10年及以上”按月累计计算 。
第十四条购房补贴适用于购买一手、二手普通商品住房,不适用于享受政策性住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等),不适用于购买非住宅 。
第十五条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所购住房,限售期自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算 。
第四章 申报、审核及保障兑现
第十六条市房管局会同市人社局持续建设“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现人才住房保障申报、房屋管理全程网络办理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人才租赁住房根据房源公告不定期开展申报;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租赁补贴实行常态化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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