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富二代亿万遗产险被转移,富豪如何传承财富?( 三 )


此外 , 周黑鸭的实控人唐建芳作为委托人 , 以其本人及家族成员为受益人设立了“富裕家族信托” , 转让后该信托将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周黑鸭共12.23亿股股份 , 占公司总股本51.34% 。
所谓离岸信托 , 就是在国外或非内地地区设立的信托 , 诸如开曼群岛、中国香港等 , 这些地区信托法律完善 , 能够实现资产隔离 。 不过 , 离岸信托的设立一般需要将资产转移出境 。
从SOHO(中国)等成功设立离岸信托的企业运作来看 , 大多是将信托设立地点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美国南达科他州等作为离岸地 。
为何不少富豪家族都通过离岸信托的方式将财富移师到海外离岸市场?其实也是基于现实考量 。
其一 ,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尚属发展初期 , 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和成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颁布 , 家族信托业务2012年才开始起步 , 人才储备和经验不足 , 家族信托的门槛较高、费用较高等问题还较为突出 , 而且能够纳入的财产较为单一 , 仅为保单和现金等 , 房产、股权等纳入成本太高 。
另外 , 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 , 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 , 无法保护隐私 , 这正是富豪们最为忌讳的 , 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 。
其三 , 则是为了避税考量 。 海外家族信托选择的离岸市场 , 都是公认的避税天堂 。

?“鲁南”信托漏洞启示录

尽管家族信托得到不少富豪家族的青睐 , 但其漏洞和风险也在鲁南一案中有所暴露 。
对此 , 某信托行业律师东方(化名)告诉《财经故事荟》 , “鲁南一案中 , 牵涉多个利益方的股权代持和两个家族信托 , 成为引发25.7%股份争夺案的关键环节” ,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 , 信托关系涉及三个重要当事人 , 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 其中 , 委托人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 将管理权移交给受托人 , 指定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 而且受益方式灵活设定 , 最大限度有益于受益人的生活、学习和事业 , 从而确保委托人的传承意愿和意志得以实现 。
东方分析 , 鲁南一案中 , 赵志全的疏漏之处 , 在于所托非人 , 错信了自己相交十几年的亲信律师 , 轻易把与王建平利益高度一致的妻子(魏某)作为“赵氏信托”的个人受托人 , 更没预料到赵志全的旧部、鲁南制药集团高管也与王建平私下勾连 , “可能是赵先生不够专业 , 也可能是被律师有意引导 , 都有可能” 。
而某信托机构从业人员则告诉《财经故事荟》 , 企业家设立信托时 , 应尽量避免个人作为信托受托人 , 应该优选专业性强受监管的信托机构 。
“如果一定要用个人代持股份掌控资产控制权 , 也要做一些风险对冲 , 比如可以将被代持的股份抵押给自己 , 防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转让或者被抵押 , 甚至直接抵押套现自用 , 将资产价值减损到不被代持人惦记 。 ”
此外 , 掌握资产的控制权是非常重要的 , 比如装入信托的公司的董事职位 , 让自己人而非受托人担任 。
比如安德森公司和昆仑BVI公司的董事职务 , 赵志全应该自行或者让女儿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亲友担任 , 以此制衡受托人 , 如此一来 , 安德森公司的股份就不会轻易被王建平和魏某自行转走 。
必要时 , 家族方面的事务可以专门成立家族办公室管理 , 并由家庭成员可控制 , 实现多人、多方制衡 , 降低对个人依赖 , 减少“所托非人”的风险 。
此外 , 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 有的家族信托还会设置一个特殊的主体——保护人(Protector) 。 比如 , 鲁南一案中 , 王某在“悦榕信托”中自行将自己设立为信托的保护人 , 其实就很不恰当 , 也导致所谓的“保护人”的应有职权彻底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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