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全文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二 )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
鼓励成立停车场行业协会 ,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 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 。
倡导绿色出行 , 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或者非机动车出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停车场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 , 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 , 适度控制出行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 , 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场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
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权限 , 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 , 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 结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 , 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衔接 , 合理布局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
编制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 应当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机动车停放需求 , 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 并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变化情况 , 适时进行评估 , 按照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确需变更的 , 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 , 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 统筹考虑停车场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 充分利用道路、广场、学校操场、绿地等资源的地下空间以及人防工程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停车场的 , 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
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建设公共停车场的 , 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办理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 。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 , 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
城市更新改造、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一定比例 , 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 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 , 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 , 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泊位是否符合配建标准;不符合的 ,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
建设工程竣工后 , 配建的停车泊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 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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