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数字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 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 , 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 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本行政区域相关模块的运行、管理 。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无偿开放数据接口 , 通过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 , 向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供停车场及停车服务相关信息 。
第二十四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 , 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
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办理备案手续 , 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资料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 ,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补充备案 。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
(二)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 配置监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必要的设施 , 并定期维护保养 , 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四)按照明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 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不得超出规定区域收取停车费;
(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车辆停放;
(七)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 。
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电子收费、号牌识别系统等设施 , 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条件最大限度配建相关设施 。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功能 。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 , 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并向社会公布 。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抄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停车场进行清理整顿 。
经营性停车场确需停止经营的 , 经营者应当将处理方案提前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擅自设置、撤除的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进行清理整顿 。
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 , 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
居住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 , 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 , 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会开放 , 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
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并向社会公布 。
相关经验推荐
- 福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泉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重点内容
- 泉州湾大桥什么时候可以降费 泉州湾跨海大桥降费通知
- 趵突泉正门是哪个门 趵突泉东门
- 泉州社保卡怎么注销 三明社保卡怎么注销呢?
- 4月23日广州市新冠疫苗库存最新消息
- 不断更新 广州市从化区中医医院新冠疫苗库存最新情况
- 赣州市青少年管乐团团员招募报名 赣州电视台少儿艺术团
- 鄂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政府指导价
- 广州市民办小学招生报名系统入口
- 荆州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