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全文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七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 未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停放车辆 ,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 或者在禁停路段停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 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 , 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 并根据情况报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 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 , 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 , 或者在未取得所有权、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的 , 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六章附则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全文 《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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