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东莞申请宅基地( 二 )


第七条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 , 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 , 且建成后未改建重建 , 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建房占用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 , 可按审核确认的建房占用面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 , 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 ,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2、建成后未改建重建;
3、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
4、符合农房建设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 建设时未编制相关规划的 , 则不作规划审查要求;
5、符合我市“一户一宅”规定 。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 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户的 , 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 。超过150平方米/户的 , 对150平方米以内部分予以补办 , 超出部分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 , 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 按届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起至2019年12月31日 , 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 ,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1999年1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 , 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 , 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或第五条规定情形;2004年10月1日之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的 , 申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2、建成后未改建重建;
3、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后出具书面意见;
4、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 , 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5、符合我市“一户一宅”规定 。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 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户的 , 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 。超过150平方米/户的 , 对150平方米以内部分予以补办 , 超出部分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 , 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 按届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东莞申请宅基地】第八条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 , 依照“提出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批”的程序进行 。
第九条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 不予补办:
(一)所在地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底线管控区域范围内 。
(二)使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
(三)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拆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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