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三 )


第十九条【采购制作】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严格食堂大宗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原料或制品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原料安全 。幼儿园应当建立采购、验收、食材配备等各环节的膳食管理全程监督制度,每个环节由2名以上人员参与,采购和验收环节的参与人员不得相同 。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对幼儿园食品采购、制售全过程风险点监测 。
幼儿园除严禁采购、使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等;
(三)禁止采购、使用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四)禁止制作提供冷荤类食品、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五)禁止加工制作河豚鱼、小龙虾、田螺、河蚌、野菜、槐花、皮蛋、四季豆、豆浆、野生蘑菇、青西红柿、鲜黄花菜、红心甘蔗、含氰甙类植物性食物(木薯、杏仁等)、发芽或发青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六)禁止制作提供未经检验的生鲜乳、自制乳制品(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制酸奶、雪糕、冰淇淋等);
(七)禁止采购超过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以及保质期内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禁止采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第二十条【规范操作】 幼儿园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城市幼儿园后勤管理标准》等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加强贮存环节日常管理,分区、分架、分类、离地、离墙存放食材,防止食材交叉污染 。幼儿园应及时清理库房及货架,实现蔬果肉类零库存,防止食材过期或腐败变质 。幼儿与成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分开存放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品加工操作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用于加工、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荤素、生熟、水产与肉类严格分开使用,标识区分明显,分区域定位存放 。水果洗、切、加工宜在操作专间或专区进行,切、盛水果的刀、墩、容器须专用 。
消毒剂(液)以及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和药剂,应专室、专人、专账管理,严禁将消毒剂等与食品、食材存放在一起 。
第二十一条【清洁消毒】 幼儿园应对食堂进行科学清洗消毒,每天定时开启紫外线灯对食堂进行环境消毒,无人就餐工作时每次30分钟以上 。每天对操作间和就餐区地面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预防性消毒2次(即上下午各1次),严禁高频次重复消毒 。严格遵循高温消毒、化学消毒的顺序对餐具、厨具进行清洗消毒操作 。提倡采取物理方式消毒,餐具、厨具去残渣、冲洗后,完全浸没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 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 。对不能采用高温加热消毒的,可采用有效氯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幼儿园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学期至少一次对食堂公用餐具消毒效果进行常态检测 。
第二十二条【试吃品尝】 幼儿园安排2人以上专人负责,每餐、每种食品(菜、汤、主食、水果、糕点等)在送餐前30分钟试尝并做好尝餐记录 。试尝人不得用手或使用加工工具直接试尝,应另备碗筷盛装食品尝试;不得将口感异常、口味偏重、未煮熟、受污染、有毒有害的食品送入班级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