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五 )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各区(市)县、幼儿园应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进行食品采购、制作的;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伙食费,或贪污受贿的;
(三)未履行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不力的;
(四)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幼儿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相关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应急机制】 各区(市)县、幼儿园应按照《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都市教育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本园实际,建立健全幼儿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幼儿园应当将处置流程、处置要求、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贴在用餐区域 。幼儿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
第三十四条【应急措施】 幼儿园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要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首报,详情随后续报;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置,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待现场调查结束后,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一般规定】 幼儿园膳食管理中有关内容法律法规以及部委、省、市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六条【名词注释】
膳食管理包括幼儿园的人员、食堂、餐具、经费以及提供的食品、餐点、饮水等 。
临近保质期界定为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
第三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成教办〔2012〕3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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