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常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三 )


第七章 费用清算
第二十一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市、县经办机构之间确认并划拨异地就医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过程 。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以县级经办机构为单位,按月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进行,各区县市之间不进行费用清算 。各区县市经办机构收到市级经办机构下达的清算通知单后,应于当月完成各自经办范围内的异地就医费用后期对账工作 。
第八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试行 常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都应承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中止医保服务、取消或新增等情形的,各区县市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由市级经办机构备案并公布,全市统一执行 。市域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省级经办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
第二十五条 市、县经办机构原则上只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预算方案合理确定协议指标 。
第二十六条 市、县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情况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台账,异地就医住院的现场核查率应不低于20% 。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市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实时审核和监控,遏制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市、县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异地就医专项稽查工作,将稽查结果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与履约保证金返还挂钩 。对违反医保政策和医疗服务协议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并督促其整改 。对情节严重的,提交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将异地就医人员纳入医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协议规定,原则上不得突破协议指标,超过指标部分医保经办机构在费用审核结算、清算时予以扣除 。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
第三十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对区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费用审核的规范性、转诊率的控制、即付即补的落实等内容,加强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督导 。
第三十一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市、县整体联动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区县市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
第三十二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配合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上报上级经办机构和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
第三十三条 市、县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完善监督举报、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件 。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异地就医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督促、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相关信息化工作 。
第三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HIS)与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交互,确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顺畅高效运行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参保人员在市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桃花源旅游度假区参保人员在桃源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适用本办法的待遇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不纳入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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