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常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

常德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4号)文件精神,为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解决跨区域就医结算的堵点问题,实现医保费用的合理控制,实施异地就医行为的有效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参保地在具备异地联网结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行为 。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中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及城镇职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市域外异地就医按照《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9号)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异地就医结算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异地就医政策制定、预算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建设异地就医市级结算平台、设立异地就医清算专用账户、开展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和清算等工作;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异地就医政策落实情况 。
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经办机构)设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构,按规定做好异地就医人员登记备案、费用审核结算及清算,依据协议对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管理和考核 。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五条 下列参保人员应办理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的人员或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
(二)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
(三)异地急诊人员:指在参保地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人员 。
第三章 登记备案与待遇政策
第六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备案途径包括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或通过传真、QQ、微信公众号、国家医保异地备案小程序等渠道进行申请 。
(一)异地安置人员凭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应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登记备案有效期至参保人员主动变更为止 。
(二)异地转诊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三)异地急诊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七条 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按要求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 。城镇职工在市域内就医的,根据医院等级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8%(肿瘤患者除外);城乡居民在长沙市城区就医的,按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比例报销,其他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
(二)未按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起付标准按现行政策标准提高50%,报销比例降低15% 。
(三)最高支付限额等其他政策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
第四章 转诊管理
第八条 异地就医转诊转院严格遵循“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市、县经办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宣传引导,合理控制转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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