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学籍号,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 。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学校应当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
第十条(基础信息变更) 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动,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无误后,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学籍信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变更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并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 。
四、转 学
第十一条(转学条件)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准予转学:
(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材料、身份材料、房产证等材料);
(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佐证材料、房产证或居住证等材料);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2020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最新规定】(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省外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材料、工作佐证材料、军人证、部队佐证材料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
第十二条(禁止转学情况)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转学;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本省普通高中录取条件,到外省就读后向本省普通高中转学;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就读国际课程班未达到本校当年普通班录取分数线向普通班转学;
(七)休学期间转学 。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
第十三条(普高与中职转学) 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当补学中等职业学校缺修课程,且二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仅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先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 。跨省或跨设区市转学,须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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