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过程中,除要求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的相关佐证材料之外,不应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 学生转学应当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确有困难的可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 。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
学生转学后,在转出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准的,应当予以认定 。
第十六条(办理时限) 学生转学应当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 。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
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要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要求其休学 。
第十八条(佐证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 。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材料 。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
第十九条(时限规定)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
第二十条(复学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 。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 。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
六、跳级、奖惩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跳级相关规定)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身心发展能达到更高年级学业水平,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无异议,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跳一级就读,跳过年级视同修满相关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 。
跳级一般应当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 。
第二十三条(表彰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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