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第二十四条(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学籍终止,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
学生退学应当注销其学籍 。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 。
第二十五条(恢复学籍)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且未满18周岁,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核准后可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及相应年级就读,并重新恢复学籍 。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毕业条件) 普通高中学制3年,学生修完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参加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含学校组织的补考),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总学分不少于144,其中必修学分88(包括综合实践活动8个学分、劳动6个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不少于42,选修学分不少于14;
(二)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三)体育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要求 。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达到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
第二十七条(结业和肄业)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当认定为结业 。退学学生(不含开除学籍者)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应当认定为肄业 。
第二十八条(证书发放)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
学校编制毕(结、肄)业生花名册,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填写毕(结、肄)业证书 。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 。学校应当将学生毕(结、肄)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未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
第二十九条(证书遗失补办)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经学生申请,可由毕(结、肄)业学校开具毕(结、肄)业证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
八、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门学籍管理员,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各级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得更换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成长记录记载及时准确 。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当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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