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二 )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
第八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第十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个人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无抵押登记,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气量不低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四)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七)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应为申请企业实际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企业名下;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车牌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设备,不得安装具备顶灯、空车牌等相近功能的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申请,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第十二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
第十三条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第十五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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