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三 )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组织对注册期内的网约车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超过3年未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
第三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完成信息报备,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完整号牌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号牌信息;
(四)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六)平台数据库须向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七)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八)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设立并公布24小时受理服务电话;
(九)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一)配合、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案件调查,对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按照综合交通枢纽站区管理部门运营秩序要求开展经营;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十四)不得收取用户押金;
(十五)完成相关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
(十六)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禁存在下列经营行为:
(一)招募或诱导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展经营;
(二)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放注册或派单运营;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以及参与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聚合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四)违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五)在车辆内饰以外的部位做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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