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 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
第三条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网约车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
市网信、通信、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许可
第五条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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