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温州龙湾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三 )


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
③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
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
⑤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
⑦户籍地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
⑧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
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5)2016年11月30日前原属于农业户口的家庭,应提供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的地宅基地情况证明 。
(6)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提供补偿安置协议、临时周转房或一次性周转补助协议 。
(二)在龙湾区从事环卫行业一线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向用人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等材料 。
3.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一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劳务合同或在市区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
五、审核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
【暂行 温州龙湾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
(二)受理初审
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在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提交初审结果,并将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转送区住建局 。
(三)联合审查
1.区住建局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区民政局和区资源规划分局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
(1)区住建局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的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有关申请家庭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等信息 。若对获取的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向区相关部门核实,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报告包括申请家庭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和征收补偿情况 。
(2)区住建局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向区民政局发起审核(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要求,应提供给区民政局的信息包括:查询授权书、以申请户为单位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等;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家庭收入的情况和车辆、工商的核对情况,其中收入由社保或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推算出家庭收入总和,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劳动年龄段(指18周岁到60周岁)零收入对象需出具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 。
(3)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对经汇总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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