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租金收取
(1)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现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但不得低于区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 。
(2)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实物配租房源的,保障面积部分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倍标准缴纳租金;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
(3)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有下列情形者,按(1)方式收取租金:
①定期生活补助优抚对象;
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
③拥有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获得者;
④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者;
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证书的英雄模范;
⑥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⑦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者;
⑧户籍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失独);
⑨经区民政部门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刚性支出占家庭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超过50%的 。
4.续租管理
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出申请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续租合同期不超过5年 。
七、后续管理
(一)年审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保障家庭在《租赁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载明的年审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窗口或用人单位申报年审,并填写年审申请表,年审申报流程和时限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若超过载明年审时间6个月未申报年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
2.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提交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窗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变更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 。30天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
3.保障家庭提交年审资料后,经年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终止保障资格 。次月起,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停止发放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二)变更管理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内由于家庭财产、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动态变化的,区民政局、征收等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及时将动态数据反馈给区住建局 。
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上不予变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原配租家庭的共同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承租该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
实物配租家庭在配租期间保障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在30天内相关材料到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按变更后保障类型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
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的自然增加者外,不得增加其他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经审核登记后才可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共同居住人仅有居住权 。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或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保障证中不再包含其子女家庭的,则其子女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年满35周岁的未婚子女婚姻状况未发生变化,不能作为独立家庭办理变更手续 。
(三)互换管理
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后,原则上不再置换公共租赁住房 。
(四)退出管理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区住建局应做好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和相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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