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丧失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含)仍未参加年审的 。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内搬迁并办理相关腾退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
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
对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年审、变更、退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等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障家庭如住房、离职、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住建局报告情况,区住建局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 。
(五)使用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
2.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
八、其他
各街道应严肃各村居出具有关证明的工作纪律,确保内容详实信息准确 。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应联合加强业务督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实地核查,对开具不真实证明的,提请有处分权的部门或上级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并应深化信用平台使用,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做好保障户的信用行为记录,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对欺骗等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者,责令限期腾退承租房源或退还补贴款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自腾退房源或退还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恶意欠租转租、破坏房屋或设备的予以责令限期缴纳、修复或照价赔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区发改局根据区住建局定期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不良信息记录,在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并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区财政局应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拨付住房保障经费 。
环卫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企业三年申报资格,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 。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区住建局报告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人员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标段区域等变化情况 。因人员离岗、购房等原因导致租房补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
其他公共服务行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完善,另行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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