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四 )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八)老年人高龄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九)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一)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
(十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
第二十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及市场主体、车辆等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 , 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 , 人均应不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 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 , 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予以调查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一)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入户调查结束后 , 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 , 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
(二)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 , 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等 。
(三)信函索证 。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
(四)其他调查方式 。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 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 根据工作需要 , 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 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 , 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 , 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 。
第二十五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 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 , 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 , 提出初审意见 , 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公示有异议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 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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