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七 )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实施细则 , 并报运城市民政局备案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之前颁行的文件如有与本文件矛盾之处 , 以本文件为准 。
政策依据:https://www.yuncheng.gov.cn/doc/2022/06/29/242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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