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管理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东莞市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 特制定本方案 。
一、招生对象
1.小学一年级:年满6周岁(即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学籍信息的适龄儿童;
2.初中一年级: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有正常学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向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 经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可
延缓一年入学 。
二、入学办法
(一)公办学校
1.招生对象: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符合市、镇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 , 以及积分入学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入学办法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由户籍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 , 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学区内公办学位不足的 , 由户籍地教育部门统筹调剂到辖区内其他公办学校;如辖区内公办学位不足 , 可通过属地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具体学位安排和标准由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制定(市属公办学校由市教育局制定) 。
(2)符合市、镇优待政策适龄儿童少年 。由优待政策规定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 以辖区内的公办学校解决为主;公办学位不足的 , 可通过属地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具体学位安排和标准由属地教育部门制定(市属公办学校由市教育局制定) 。
(3)积分入学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东府〔2023〕26号)《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方案》(东府〔2023〕27号)执行 。
(二)民办学校
1.招生对象: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2.招生条件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直接申请民办学校;
(2)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 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按规定申请民办学校 。其中:
监护人是东莞市户籍的 , 可直接申请民办学校;
监护人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 , 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监护人是港澳户籍的 , 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监护人是台湾户籍的 , 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监护人是外国国籍的 , 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 , 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其父或母办理了本市有效居住登记、提供在本市居住或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清单、纳税清单或房产证明等)以及签订补办居住证承诺书后 , 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该类适龄儿童少年也需要在招生平台网上报名 , 但不能网上填报志愿 。
3.招生类别和录取顺序 。依次为“直升入学”"属地购买服务”“长幼同校入学”及“电脑派位” 。
(1)直升入学:在具有直升资格的学校或幼儿园就读的应届毕业生 , 可以自愿为原则 , 向符合条件的对口直升学校申请直升 。如直升申请人数少于对口直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 , 全部予以录取;直升申请人数超过对口直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 , 由对口直升学校通过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直升录取名单 , 未能被直升学校录取的学生可继续填报本市其他民办学校志愿 , 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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